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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师发展中心印章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

2019年09月27日 14:44  点击:[]

为规范和加强中心各类行政印章的管理,维护部门合法权益,根据国家和学校的其他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,特制定本管理办法。

一、印章的使用

1.凡是以部门行政名义发送的公文,必须由相对应的组长审阅、核稿,经主任签发后,方可用印。

2.凡是以部门名义报送的材料、报表,签订各种合同、协议、契约、出具公函以及证明信,均需填写用印申请单(附件1),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、签字,经主任审核签字后可用印。

3.员工因私需部门开具有关证明,均需填写用印申请单,由本部门分管领导审核、签字,经主任审核签字后可用印。

二、印章的刻制

1.任何人不能擅自刻制或更换印章。

2.新成立或更名的机构刻制印章,须向学校党政办提出书面申请,附上部门成立或更名原件或复印件,经校长办公室初审,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,由校长办公室开具介绍信,到市公安局定点刻制单位刻制。新刻制的印章须到校长办公室留存印模。

3.部门因原印章陈旧、损坏等需更换时,参照以上程序执行,但须在书面申请说明更换印章原由。

三、印章的管理

1.部门所有印章委托保管和使用,并指定专人监印。

2.用印时要骑年盖月,字组端正,图形清晰。

3.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单位,必须与印章一致,否则不能用印。凡属“代章”性质的用印,应在文件或材料的落款处注有“代章”二字,并用括号将“代章”二字括起。

4.任何人都不得将公章带离办公室。如确因工作需带出时,须经主任批准,并由指定的公章管理人员跟随监印。

四、责任

1.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,严格遵章守纪、秉公办事,严格执行审批手续和用印登记制度。严禁未经领导审批擅自加盖部门印章,严禁在空白介绍信、单据或空白纸上加盖印章。严禁使用伪造印章。

2.违章行为一经发现,部门将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责任。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,除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外,还将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。

    附件1:教室发展中心用印申请单.docx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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